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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陕西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省粮食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陕西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可从门户网站下载或者从办公室领取。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及形式要求;

  (三)申请目的(用途)及提出申请的时间;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或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四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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