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公报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二)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五条 省粮食局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粮食信息,方便公众检索、查询、复制,并及时向省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粮食信息。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由产生该政府信息的主办处室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粮食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门户网站公开信息的审定程序:
(一)行政公文的公开
以省粮食局和省粮食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公文、《陕西粮食》、《陕西省粮食局办公室信息》,由主办处室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拟定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的意见纳入公文起草、初核、审核、签发程序,并在《陕西省粮食局文件文头纸》的相关栏目标明:“此件全文公开”、“此件摘要公开”、“此件媒体报道”或“此件不公开”。
(二)涉及全局性的信息和局领导讲话的公开,由局办公室审核,送请局长同意后发布。
(三)涉及处室具体业务工作的信息公开,由处室提出意见,送分管局领导审定,必要时可由分管局领导召集有关处室听取意见后发布。
(四)涉及局领导同志公务活动信息的公开,由对应服务的处室提供相关信息,由办公室审核,送请局长审定后发布。
第十八条 公开信息的上网办理:
(一)对确定在门户网站全文公开的行政公文(包括《陕西粮食》、《陕西省粮食局办公室信息》),在该公文正式印发后,由主办处室该公文起草人及时将有关公文送信息中心,同时将电子版通过在信息中心备案的电子邮箱传至信息中心电子邮箱(inf501@163.com);信息中心在收到信息的24小时内完成信息的发布与更新。
(二)对确定在门户网站摘要公开或以媒体报道形式公开的行政公文(包括《陕西粮食》、《陕西省粮食局办公室信息》)、新闻发布会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由主办处室编辑公文摘要或起草报道信息,并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呈请审定,经同意后由该信息起草人送信息中心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建立网上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制度,信息中心对在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要建档立卷,做到存档及时、资料完备、数据安全,确保查询方便。
第二十条 办公室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