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建立健全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行政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反映本机关制定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免于公开的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提供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四)有关请示、报告和应省委、省政府及国家粮食局要求报送的意见等;
(五)局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审议的工作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省粮食局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粮食信息。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各处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各处室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报局保密委员会确定。
对局保密委员会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陕西省国家保密局确定。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省粮食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各处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省粮食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还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