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陕西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陕粮办发[2008]196号)
局机关各处室:
《陕西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陕西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已经2008年11月26日局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陕西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的服务作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国家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陕西省粮食局在履行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陕西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陕西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工作。建立陕西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监察室、宏观调控处、监督检查处、资金管理处、产业发展处、人事处、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机关党委等处室组成,在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研究、协调和推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机关各处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把涉及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主要业务的政府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各处室处长(主任)是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处室对外公开信息的审核和保密审查,各处室应指定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公开信息的传输、修改、更新和上网报送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受理和批分向省粮食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 各处室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若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