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局监督检查案件办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陕粮监检发[2008]206号)
局机关各处室:
经12月29日局务会议研究,现将《陕西省粮食局监督检查案件办理工作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陕西省粮食局监督检查案件办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能,加强粮食监督检查,规范案件办理程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根据《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
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陕西省粮食局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书面、口头或其它形式的举报,例行检查发现,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有关部门移送以及其它途径披露等属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涉粮案件处理。
第三条 案件处理遵循依法办事、严格程序、权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 受理人员对受理事项内容须进行审核、记录,并报处室负责人签批,做出相应处理。属于监督检查职责管辖事项,直接交由监督检查处按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进行处理;对不属于监督检查职责管辖事项,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后,移交本局有关处室处理;对不属于粮食部门管辖事项,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后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况的,经监督检查处负责人审阅后,作留存处理:
(一)叙述不详又无法进一步联系、询问的;
(二)已经处理且没有新内容或正在处理中的;
(三)经初步核实,内容明显不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