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省级储备粮承储或拟承储企业申请考核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国家组织机构代码(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粮食保管、防治、检验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执业资格证明;

  (四)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仓房条件、检测条件、粮仓设备条件等情况的认定资料;

  (五)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在每年下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省粮食局根据规定的资格条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后,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核。

  第十二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核实行专家评审制。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将书面审查意见上报省粮食局后,省粮食局抽调相关方面专家组成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评审专家组,具体负责审定工作。经专家组实地核查后填写相应考核表格和核查意见,提交专家评审会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最终考核建议,报省粮食局核定。

  第十三条 省粮食局核定后,向合格企业颁发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其中,合格的省级储备粮现储企业可以继续承储省级储备粮,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限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其存储的省级储备粮由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监督调往考核合格的备选企业承储。

  第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提出延续承储资格有效期的书面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报。

  取得资格但2年内未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企业,再承担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进行资格考核。

  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企业发生《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考核标准》中所列项目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应按审核程序在30天内上报省粮食局,由省粮食局重新审核认定其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由省粮食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