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粮产发发[2008]200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杨陵区粮食局,省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考核标准》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含省级储备食油和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下同)仓储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参照《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和省政府有关省级储备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陕西省境内从事与省级储备粮承储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承担和已经承担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通过审查考核后,方可从事和继续从事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省政府另有规定或在情况紧急等特殊条件下需要承储省级储备粮的除外。
第四条 省粮食局负责全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管理工作。省储备粮管理公司承担全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申报的审查和已取得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企业的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区)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申报受理、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申请省级储备粮承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