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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招聘办法》的通知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热心社区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高职)以上学历毕业生。

  具体招聘条件由市民政局结合当年实际研究确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提倡和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应聘社区工作岗位。

  第六条 招聘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

  (四)考试;

  (五)考察和体检;

  (六)确定拟聘用人员,公示招聘结果;

  (七)签订聘用协议,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节 招聘方案、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招聘工作在市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统一命题,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区县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录用工作。

  第八条 各街道(乡镇)根据已设岗位和人员空额情况,结合社区党组织、社区服务站、社区居委会下设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提出社区用人需求,经区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主管部门,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包括拟招聘对象及范围、拟招聘人数、拟招聘时间等。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招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县政府网站同时发布。

  第十条 招聘信息发布时间距报名时间应不少于3日,报名时间距考试时间应不少于20日。招聘信息主要包括:

  (一)招聘的岗位、招聘人数;

  (二)招聘范围及条件;

  (三)招聘工作程序;

  (四)报名方式、报名时间和报名地点;

  (五)考试时间、考试范围、考试方式;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应报考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岗位,每名应聘者只能报考一个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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