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招聘办法》的通知
(京民基发〔2011〕586号)
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主管部门、各普通高等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26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招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招聘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就业,加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26号)和《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20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者招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是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民政局牵头负责社区工作者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对全市社区工作者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做好社区工作者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做好考生资格审查工作,配合落实考试考场。各区县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社区工作者招聘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节 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招聘工作应当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应聘。
第五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