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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造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造价编制业务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一般管理原则:中介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具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编制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专业胜任原则:中介机构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级以上造价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基字﹝1999﹞第281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职业道德原则:中介机构编制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工作、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第九条 保守秘密原则:中介机构须要求审核人员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核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审核中取得的材料用于审核报告以外的事项。
  第十条 回避原则:造价审核人员因亲属关系、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问题,可能对项目审核结论产生影响的,应提出申请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原则:在执行编制与审核业务过程中,对有争议或分歧的问题,中介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编制及核准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工程概、预、结(决)算,工程招投标标底,超规模、重大设计变更及签证的核查,工程概、预、结(决)算编制工作等。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编制的工程概、预算书要实事求是,不得高估冒算。由财政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经考核优异的中介机构,可直接获得下一服务期的编制资格。对协议服务期内,编制过程中出现三次以上重大失误的中介机构,经确认后,取消其参与我市财政投资编制业务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编制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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