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火区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交纳1亿元人民币,用于保证生态恢复工程。
(三)在火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治理公司销售工程煤用于抵偿公司垫付的灭火费用。
(四)10处无矿权火区其中自治区勘查、设计的3处火区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治理;其它7处火区在进行勘查设计、方案编制和审批后进入工程治理,10处治理火区平行作业。
(五)火区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
五、施工安全
(一)火区治理过程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包括:高温孔爆破、山体滑坡与坍塌、采空区塌陷、机械与车辆高处滚落、地下有害气体涌出、老采空区承压水突出等。上述问题需要在设计中提出严密的防范措施和技术保障,通过技术手段预测、预防,避免安全事故。
(二)市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与火区治理企业签订安全协议,火区治理企业与每一施工企业签订安全协议,依法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三)安监部门和鄂尔多斯煤监分局对灭火施工过程中的生产安全依法进行监管、监察。
六、火区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火区治理必须严格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火区治理管理执行力,坚决杜绝乱采乱挖现象。火区治理工作中禁止以采代灭、以采为主的变相采煤追逐利益的行为;禁止以灭火项目为条件进行招商引资,实施零星灭火。
(二)火区治理公司由委托的招标公司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中标单位在开工前向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火区治理工程结束后,其地貌恢复经验收合格后退回保证金;若验收不合格,可以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不合格,则由市政府指定有能力单位使用保证金完成生态恢复工程。
(三)严格规范火区治理工程招投标制度,中标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并按设计(或方案)要求组织施工。对于倒卖、转包工程或不按设计(或方案)施工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包施工资格,除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外,不予退还所缴纳火区治理保证金。
(四)对有矿权企业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火区治理工程或不按批准的设计或方案施工的采矿权人,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视为无力治理。对不进行治理或采矿权人无力治理的,政府将委托具有资质的、有一定实力的单位进行治理,火区治理工程结束后,将按程序申报重新设置采矿权。
(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火区治理工程,或以灭火为名开采煤炭资源的,按盗采国家资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