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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兰州地区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兰州地区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兰卫医函〔2008〕84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及甘肃省卫生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卫函发[2008]335号)要求,为做好兰州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护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换发工作,兰州市卫生局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一、各县、区卫生局及单独配置“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护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换证所要求的资料收集、录入、审核工作。避免发生漏报、误报情况。

  二、各县、区卫生局要采取积极措施,督促辖区内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护理从业人员及时领取执业证书换证申请表格,按时换证。

  三、各县区卫生局及各持有“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做好注册信息录入和新证换发工作,并务必于2009年3月15日前将换证录入信息上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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