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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增设深圳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点的通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增设深圳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点的通知
(深食药监办〔2008〕150号)


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药品不良反应(ADR)监测工作,加大药品上市后的安全监管力度,指导临床合理用药、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增设深圳市永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药品经营企业ADR监测报告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设的药品经营企业ADR监测报告点

  (一)连锁及批发企业监测报告点名单(见附件1)

  (二)零售单体药店监测报告点名单(见附件2)

  二、ADR监测报告点的职责

  (一)监测报告点在业务上接受深圳市药品医疗器械评价中心的指导。

  (二)连锁及批发企业负责督促指导下属门店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ADR监测制度,单体药店负责本店相关工作。

  (三)连锁及批发企业指导下属门店进行ADR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评价、上报,单体药店负责本店相关工作。

  (四)配合深圳市药品医疗器械评价中心对本企业(药店)发现的新的、严重的、突发的、群体的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五)维护本企业(药店)内部ADR信息网的建设和运转。

  (六)负责本企业(药店)内部ADR知识的宣传、培训、教育等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企业提高认识,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ADR监测工作。

  (二)连锁及批发企业应成立ADR监测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ADR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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