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
(深食药监通〔2008〕18号)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附件1)的管理,防止药物滥用,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84号)精神,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生产环节的管理
(一)实行代理企业及品种备案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要对销售客户进行全面清理,适度集中销售渠道,选择信誉和管理比较好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该品种,并将所生产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情况及各品种在全国代理配送单位的名单于2008年12月25日前报我局流通处备案。新增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品种药品批发(代理)企业的,应当在15日内报我局流通处备案。
(二)实行产销情况逐月备案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每月5日将本企业上月所生产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家、购进单位、销售单位、购销数量等数据上传至我局GSP管理平台接受检查。
二、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批发环节的管理
(一)实行批发企业及品种备案制度
药品批发企业将所经营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名录于2008年12月25日前报我局流通处备案。
药品批发企业新增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或者已备案企业新增品种的,应当在15日内报我局流通处备案。
未备案的企业不得经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
(二)实行药品流向逐月备案制度
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在每月5日将本企业上月所经营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家、购进单位、销售单位、购销数量等数据上传至我局GSP管理平台接受检查。
未向我局GSP管理平台上传数据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将上述数据填写报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特区内报稽查大队,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报所在地分局接受检查。
(三)实行批发一票(随货同行税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