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建立举报中心,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专项奖励资金,制定奖励办法,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并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和装备建设。切实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切实履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市、县(市、区)要成立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监管装备建设计划,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物质、技术和设备需要。要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力量建设,每个乡(镇)、街道都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配备安全监管人员,解决必要的资金和装备,大力推进委托(授权)乡(镇)执法。
(二)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企业要依法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依法推进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高危行业必须按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所提安全生产费用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列入生产成本,专户专用。对未按规定提取或违规使用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因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要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逐年增加经费投入比例。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等方面,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
(三)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快市、县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以市、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办为中心,建立市、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进一步强化市应急救援支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企业着力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预警预报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同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而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我市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制定完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要大力发展和支持安全生产协会和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发挥协会和专家型人才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