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按照国家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检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讯联络系统,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和高危险化工存储装置,必须完成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装置技术改造;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加油站要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或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改造;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2012年底全部完成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2011年底前完成露天矿山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等技术装备。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的必须停运、停业。
(五)加强对危及公共安全企业的监管。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城区内一律禁止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项目;原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今后所有生产型企业要按照规划,逐步向区域内工业园区集中。
(六)实行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定期公告区域内重大隐患情况,各级安委办每年要将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七)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对违法生产经营、违规建设、严重阻挠行政执法、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拒不缴纳行政罚款的企业要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由安全监管部门汇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单位和国土资源、城建、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与企业信用评价、品牌创建挂钩,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贷款等。
(八)加大处罚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督促监察企业(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建章建制和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对企业未执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或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隐患整改并达标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依法关闭。
(九)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由市工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据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全市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装备、目录的落实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