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自治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规定
2、关于印发《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联系人:叶尔肯 邓葵
电话:2813897 2337936
自治区环保局
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自治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规定
一、为促进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和深入开展,规范自治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印发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及大型企业为核心的工业聚集区域可申请创建自治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自治区的国家级工业园区(开发区、高新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出口加工区等)可直接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三、自治区环保局、经贸委和科学技术厅成立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自治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保局科技处,成员由自治区环保局科技处、自治区经贸委工业园区管理处、自治区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园区的审核、命名和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园区建设的日常工作。各级环保局、经贸委、科技局按其职责分工,负责园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及大型企业为核心的工业聚集区域经各地、州、市环保局、经贸委、科技局审查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办公室受理上报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和要求参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请的有关要求,园区环境绩效证明由地、州、市环保局出具证明文件。
五、园区创建申报条件:
(一)园区建设得到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
(二)园区建设符合自治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相关管理要求。
(三)园区具有一定建设基础,建设中采取了有利于物质减量、循环利用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措施,具有一定的生态工业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