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和完善进口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制度和措施。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按国家要求建立和完善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岗位职责、考核、培训等制度,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强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切实防止进口废物污染环境。2011年6月1日前已领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并已实际进口、加工利用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尽快建立既满足国家要求、又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经营情况台账,从2011年6月1日起按日记录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经营情况记录簿参考样本见附件5)。
(七)进口废塑料、进口废五金加工利用项目如需搬迁的,应当迁入经批准的进口废塑料、废五金“圈区管理”园区。
(八)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如实填写、按规定上报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季报、年报(附件6)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附件7,报告可委托环保技术部门编制)。2011年第二、第三季度的经营情况季报必须在2011年10月15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并抄送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
三、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管
(一)企业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含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局各分局应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认真组织对申请进口固体废物企业的现场核查(市直企业由市局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包括两方面:一是检查生产是否正常,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及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情况;二是检查有无《规定》第二条第七、八项的违法行为。区(县)环保局(含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局各分局应根据现场核查情况以及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填写《监督管理核查情况及审查意见表》。其中,对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的申请企业,还应对照其申请材料检查其生产场地、设施、设备情况,查看其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记录,看其与申请材料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记录在案;现场检查特别要查看企业是否按上报的经营记录簿文本记录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按照上报的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是否依法依规处置利用、相关的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工业废物的交接单据、支付处置费用的单据等是否齐全。核定企业的年加工能力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申报的年加工能力、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确认的年加工能力、现场核查结果、历史批准和实际进口加工情况。检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条件,明确提出是否同意进口,同意进口的数量及理由。对于经查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应出具不予同意进口废物的意见,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区(县)环保局(含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局各分局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的监督管理核查情况表及审查意见,报市环保局审核。
(二)各区(县)环保局(含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局各分局、环境监察分局要加强对所辖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定期不定期组织实地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发现有
《办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经市环保局审核后报告省环境保护厅。企业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含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局各分局应在加工利用企业依法报送了《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和《环境保护报告》后,组织对企业报表和报告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每次现场核查和检查均应形成书面材料放入企业档案中,市局视情况组织复检。现场检查表格式和企业档案建档要求可登陆广东固体废物网站查阅。
(三)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部门内部的信息沟通和合作。环保部门内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环境监察、总量控制、环境监测等机构应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及时通报承办进口废物申请事项的管理机构;环保部门内部负责承办进口废物申请事项的监管机构应将辖区内企业申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报其他监管机构,并在出具监督管理意见、填写相关内容时征求相关业务机构的意见。
(四)积极推进进口废塑料的圈区管理。“十二五”期间,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推进进口废塑料园区建设。根据省厅要求,对进口废塑料有较大需求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建设进口废塑料园区,园区面积不得少于1200亩。园区应报经市政府同意,并纳入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园区的环评文件及项目试运行许可均由省环保厅审批。省厅批准园区投入试运行、园区内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的环评文件、试生产申请经市环保局批准后,园区内的企业方可申请进口废塑料许可证。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引导现有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逐步进入进口废塑料圈区管理园区。今后,市、县环保部门不得审批经省环保厅批准环评文件的进口废塑料园区外的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项目的环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