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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汕市环[2011]361号)


各区(县)环保局,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局各分局、环境监察分局、环保监测站、环保研究所:

  为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国家环保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国家环保部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最近,省环保厅专门召开培训宣贯会议,并发文就贯彻实施国家《办法》和《规定》提出具体意见,对今后进口废物环境管理提出明确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办法》、《规定》和省厅意见,确保下一步我市企业申请固体废物进口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传,全面把握固废进口管理新规定

  国家《办法》和《规定》分别于2011年8月1日和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两个文件对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作出全面规定,与现有的规定和做法相比,变化较大。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环保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和《规定》,全面了解和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同时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负起属地监管责任,按规范认真做好废物进口企业的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进口废物申请初审等工作。同时,要做好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宣传工作,提高企业执行国家进口废物环境管理新规定新要求的自觉意识,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促使企业严格按照新规定开展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工作。

  二、严格加工利用企业环保要求,防止进口废物污染环境

  (一)申请进口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附件1),提供完整、真实和正确的申请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二)需要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废物的企业,在向市、省环保部门申请出具《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表》之前,应先向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市局各分局提出出具对《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核查情况表》(附件2)的书面申请(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详见说明附件3)。

  需要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废物的企业,在向市、省环保部门提出出具《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审查意见表》申请前,应先向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市局各分局提出出具对《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核查情况及审查意见表》(附件4)的书面申请(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详见说明附件3)。

  (三)选择进口口岸应符合就近原则。确定报关口岸一般应当选择加工利用企业所在关区,选择非所在关区报关口岸的,本年度内不得申请更改其他非所在关区口岸。报关口岸的变更每年仅限一次,不得同时选择2个及以上的不同口岸。符合上述更改口岸规定的,可在领取许可证后提出口岸变更申请。

  (四)原则上不得改编码。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与进口代理企业或国外供货企业签订的货物采购合同应有防止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条款,并应明确进口废物的种类和不同种类的具体数量或比例,企业获得许可证后原则上不得申请更改许可证商品编码。

  (五)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进口废物应全部在进口废物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中加工利用,不得转让、提供或委托给其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对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充分的加工利用。对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应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自行处置或利用的,处置或利用设施应当经过“环评”和“三同时”验收;委托处置或利用的,接受委托处置或利用的设施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处理或利用危险废物,还应当有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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