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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时期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时期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商商贸〔2012〕8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时期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1〕4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摸清当地行业发展底数。近年来,通过实施家政培训、家政网络平台建设和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我省家庭服务业快速发展,在改善民生、扩大就业和优化结构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对本地区家政服务业发展情况要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切实掌握本地区从事家政服务业企业数量、服务内容、从业人员数量,及时研究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发展规划,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二、推进项目进度,确保家政体系建设顺利实施。各地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严格按家政培训大纲要求,确保培训质量,并积极指导帮助学员就业,杜绝违纪行为。承担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的城市,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规范,加强对项目质量的监督,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的实施效果。同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财政、税务、劳动、工会、妇联等组织,协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着力解决家庭服务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三、及时总结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本地区家庭服务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服务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深大家对行业发展前景和服务主体的理解和认知,努力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此外,各地要及时总结相关行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向我厅商服处报送当地家庭服务业年度工作总结。
  联系人:商贸服务管理处许剑波
  电话:028-8323350,邮箱:swtsfc@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时期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1〕45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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