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市文广新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等规定,督促、组织、指导本系统、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网吧等场所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督促相关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会同消防机构组织开展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网吧等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场所整治火灾隐患;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拟开办的文化场所,不予批准;对全市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事故及时在新闻媒体上通报、曝光,对在“清剿火患”战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消防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先进事迹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十二)市卫生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组织、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和场所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确保医疗机构和场所的消防安全;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医疗机构,一律不予批准。
(十三)市文物局、市旅游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和《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督促、指导文物古建筑、旅游景点、宾馆酒店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确保文物古建筑、旅游景点、宾馆酒店的消防安全,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许可证;对星级宾馆未按期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取消其星级资格。对所管辖的宾馆、饭店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和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暂不评定星级酒店,已评定的,建议相关评定机构取消其星级酒店资格;督促所管辖宾馆、饭店等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十四)市宗教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组织、督促、指导本系统、寺庙教堂等单位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确保寺庙教堂等场所的消防安全。
(十五)市质监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十五、二十六条等规定,加强建筑材料和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防火性能的检测;加大建筑材料和消防产品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
(十六)市工商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二十五条等规定,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直管单位消防宣传教育,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对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娱乐场所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加强对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协助督促商场、超市、室内市场和公共娱乐场所、旅馆、饭店、营业性餐厅等单位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整改火灾隐患。
(十七)市体育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组织、督促、指导体育场馆、其他体育健身场所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确保体育场馆、其他体育健身场所的消防安全。举办大型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