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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清剿火患”战役消防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四)市民政局:按照《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组织、督促、指导各社区、养老院、福利院以及下属企业单位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养老院、福利院等场所,一律不予审批。
  (五)市财政局:执行《消防法》第二、三、十六条等规定,做好有关消防经费的计划、审批工作,确保消防经费投入和经济发展同步增长。
  (六)市人社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等规定,将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对重点岗位和工种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提出相关要求,检查监督重点岗位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组织开展农民工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组织、督促、指导本行业、系统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市住建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二、十六条等规定,组织、督促、指导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加强对设计、施工单位有关消防方面的监督管理,确保设计和施工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加强对建筑工地的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施工消防安全;加强对在建工程所使用建筑材料和外墙保温材料的质量安全监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材依法进行查处;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督促有关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八)市交通运输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等规定,组织、督促、指导运输公司、客运车站及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理和对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认定;组织相关特种车辆、运输车辆协同参与灭火救援和演练;利用本系统场所、交通工具进行社会消防公益宣传;将消防培训纳入驾驶员培训内容,普及消防常识,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九)市农业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督促所属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特别是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十)市林业局:执行《消防法》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严格落实《森林防火条例》,组织、督促、指导本系统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加强森林防火知识宣传和培训,确保森林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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