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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清剿火患”战役消防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清剿火患”战役消防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空港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清剿火患”战役消防工作责任分解》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运城市“清剿火患”战役消防工作责任分解

  根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工作方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11]95号)及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11]124号)文件要求,现将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清剿火患”战役中的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分解、明确,并下发给你们,请各部门严格按照各自的分解责任,认真履行职责:
  (一)市安监局:依法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清剿火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抓好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推行持证上岗,严格易燃易爆单位和从业人员办证审批;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及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执行《消防法》第十六条等规定,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清剿火患”工作,定时组织联合检查。
  (二)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依法对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市公安局要调动治安部门、各派出所按各自职责开展好“清剿火患”工作,宣传部门要做好“清剿火患”战役的宣传工作,督察部门要做好“清剿火患”战役的督察工作,对在此项工作中走过场、未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提交党委作出处理,对表现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市消防支队要做好全市“清剿火患”战役的指导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好“清剿火患”战役中的各项工作。
  (三)市教育局:按照《消防法》第二、六、十六条等规定,组织、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开展“清剿火患”战役,并及时上报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一律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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