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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深化完善“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8.完善“城乡清洁工程”法制保障机制。

  及时制定并实施城市管理的各项专项规划,修改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标准,构建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相匹配的制度和标准体系;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数字化城管的政策,规范数字化城管的监督、评估等工作;建立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体系,逐步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推广到各县(市、区)。

  五、加强对“城乡清洁工程”长效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是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第一责任人,对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负责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其他领导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城乡清洁工程”领导责任体系。完善领导干部联系和包干制度,实行各级领导联系“城乡清洁工程”的制度;各级领导要不定期检查所联系辖区的主要路段、主要区域的市容市貌整治工作,形成“城乡清洁工程”多级负责格局。

  (二)健全工作机构。

  整合市“城乡清洁工程”相关机构。将市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协调机构、市“城乡清洁工程”协调督察小组、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职责合并到依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河委会[2007]34号文设立的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年度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落实。

  各县(市、区)亦应照此完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城市管理或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城乡清洁工程”具体工作;各级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要加强“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的组织建设,优化工作人员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在机构负责人职务配备和干部晋职晋级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建立“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交流轮岗制度,把“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作为培养和锻炼干部的重要渠道。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桂发〔2011〕3号)精神,结合推进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工作,完善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构。各地要抓住乡镇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加紧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无序、农村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解决“城乡清洁工程”、城乡风貌改造的长效机制问题,解决农房建设杂乱、安全隐患频发的问题。

  (三)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紧密配合,协同工作,整体推进。不断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总结推进工作、协调统筹、发动群众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群众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新途径、新办法,形成全民动员、全民参与、全民行动的良好局面。

  六、工作要求

  (一)依照《中共河池市委办公室、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持久开展“城乡清洁工程”的通知》(河办发〔2007〕26号)要求,“城乡清洁工程”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制。根据近年各县(市、区)领导的变动情况,凡没有适时调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人和成员的,务必于2011年10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有关人员应于2011年10月31 日前到位并尽快开展工作。

  (二)各县(市、区)、乡(镇)有关部门应再次在主要媒体重新公布整顿市容市貌的投拆举报电话,并于 月 日前报市城乡清洁办备案。同时,各县(市、区)、乡(镇)应重新向市城乡清洁办报备各县(市、区)、乡(镇)“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姓名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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