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县(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后,应当组织财务、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人员,在实地勘查、查看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出具验收意见。
第四章 验收内容
第八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一)查看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意见表。
(二)主体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意见表。
(三)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意见表。
(四)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建筑质监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九条 设备购置
设备购置数量是否符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一要求。
第十条 档案资料
(一)建设工程资料档案是否齐全。
(二)档案资料整理、归档是否符合规范。
第十一条 资金支出
乡镇国土资源所建设资金支出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制度建设
(一)乡(镇、场)国土资源所对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明确要求监理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制定成文,责任是否落实到岗。为民、便民、利民服务措施是否公开。
(二)乡(镇、场)国土资源所是否明确每名工作人员的职责,是否上墙公示。工作人员有无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辖区国土资源信息员等协管人员有无聘书确定职责。
(三)乡(镇、场)国土资源所对辖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等重要政务信息,是否上墙公示。
(四)其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认为需要具备的制度建设。
第十三条 验收结论
(一)建筑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其它内容全部符合要求的,验收结论为合格。
(二)建筑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其它内容大部分符合要求的,验收结论为基本合格。
(三)建筑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