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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乡(镇、场)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监测网络能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乡(镇、场)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监测网络能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新国土资发〔2008〕49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及米东区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对自治区乡(镇、场)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监测网络能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厅制定了《自治区乡(镇、场)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监测网络能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自治区乡(镇、场)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监测网络能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治区乡(镇、场)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监测网络能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检查验收的管理,保障自治区乡(镇、场)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监测网络能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建设计划的自治区乡(镇、场)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监测网络能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县(市)乡(镇、场)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监测网络能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 县(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地州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本行政辖区内乡(镇、场)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监测网络能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提供验收所需要的各类资料。

  第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乡(镇、场)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监测网络能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进行督促和抽查。

第三章 验收方式

  第六条 县(市)国土资源局在列入计划建设的乡(镇、场)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监测网络能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后,向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部分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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