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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地(州、市)环保局办理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地(州、市)环保局办理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的通知
(新环评价发〔2011〕45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各地(州、市)环境保护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全区环保系统的效能建设,适应我区跨越式发展的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各地(州、市)环保局的管理职能和优势,现决定委托你们办理部分我厅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自2011年9月1日起,按《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属我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州、市)环保局依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我厅备案。

  受委托的地(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以自治区环保厅的名义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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