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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县级市)科技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签署意见后,推荐上报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于40个工作日内组织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初筛、评审和论证、实地考察,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第九条 对于申报专项资助项目资金的项目,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按照资金预算和项目总体情况择优确定专项项目和承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并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条 对于申报专项补助奖励资金的项目,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综合评审意见确定补助奖励单位和金额,下达专项补助奖励资金。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资金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帐手续。项目资助资金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三条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建立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不高于3%的管理费,用于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检查、验收以及孵化器管理、调研、政策规划制定、创业导师培训等工作。管理费列入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第十四条 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虚假预算、出具虚假承诺的行为,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将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五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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