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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 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
  (三) 近2年来在税务管理、财政管理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其中,孵化器建设管理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场地建设基本完成,已经吸引若干科技企业入驻,形成一定规模;
  (二)已纳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管理范围。
  在孵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孵化器内;
  (二)符合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项目资助资金和补助奖励资金两部分。
  项目资助资金是指经审批立项给予择优资助的项目资金,需要按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日常管理。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孵化器建设和公共平台建设项目:支持市级以上孵化器(或有明显产业特色的专业孵化器)的服务条件和能力提升及公共平台建设项目。对市级以上孵化器相关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对经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评估认可的专业孵化器平台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优秀创业团队项目:支持发展前景良好的在孵企业或优秀创业团队的研发项目。对相关的创业团队及项目,给予20-50万的启动资金支持。
  补助奖励资金是指经评审和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给予补贴或奖励的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三)孵化器建设投资补助:引导和支持多元化主体(如区或县级市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投资我市现有各类孵化器,或者投资新建(包括利用社会闲置厂房、楼宇)各类孵化器。按照其现金投资总额5%的比例补助给所投资建设的孵化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市级孵化器建设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视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以及在孵企业的数量,给予20-50万元的资金支持,累计不超过2年。
  (五)孵化器创业种子资金投资风险补偿:鼓励孵化器单独或联合各类社会投融资机构,合资设立创业种子资金,重点支持在孵企业的创业发展。按照创业种子资金对我市在孵企业年度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每家创业种子资金公司的风险补偿不超过100万元。
  (六)孵化企业上市奖励:孵化企业毕业后5年内成功上市,且总部注册地在广州市的,给予企业驻留时间不少于两年的孵化器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申请程序与资金下达

  第七条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根据我市孵化器建设需求,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支持内容,并向社会发布《年度孵化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通过公开征集或组织策划等方式,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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