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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不干预所参股的股权投资企业日常管理,不担任所参股的公司型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者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参股引导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合作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 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 参股股权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三) 参股股权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四) 股权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与引导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约定比例同时到位,参股的股权投资企业未按照约定的投资方向及比例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五) 股权投资企业承诺遵照本办法及股权投资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投资运作。

第五章 跟进投资

  第二十一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股权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企业或者项目,引导基金与股权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股权投资企业在选定投资项目或者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
  第二十三条 被跟进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以现金方式对企业进行投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被跟进股权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3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不高于被跟进股权投资企业的最高投资价格,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且对1个项目只能进行1次跟进投资。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在报经管委会同意并确认股权投资企业已全部出资后,方可按照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共同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应当在5年内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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