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引导基金管理
第九条 设立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省金融办主要领导任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主任,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条 管委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二) 审查批准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
(三)审查批准引导基金章程,以及管理机构提出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收益分配、退出机制和绩效考核等制度;
(四)监督指导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与引导基金投资和发展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第十一条 管委会下设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委会主任由管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和股权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股权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引导基金拟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人员不得作为成员参与评审。评委会1/2以上成员投票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管委会的决策依据。
第十二条 设立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为省金融办下属的独立事业法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并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参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发展方案;
(二)向参股的股权投资企业派驻经管委会认可的董事、监事人选;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的股权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三)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适时提出股权退出方案,报经管委会批准后,负责实施股权退出工作;
(四)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参股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运作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汇报,并对审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五)分析评价引导基金的投资效果,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和控制,每季度向财政厅和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运行的分析评价报告和相应的财务报表、年度决算报表、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