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七日
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吸引国内外优质股权投资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省聚集,建立和完善我省股权投资体系,规范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加快发展股权投资事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方式开展投资,以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股权投资领域,并通过政府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服务云南“两强一堡”建设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为独立事业法人。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亿元,5年分期到位,由省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重大事项政府决策、基金参股不控股、项目选择市场化、日常管理专业化、资金使用透明化和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努力实现所扶持股权投资企业的市场化运作与政府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有效结合。
第五条 省金融办对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 引导基金投资对象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重点以参股方式引导发起设立一支综合性的股权投资基金,并根据发展需要,按照相关决策程序审批后,可发起设立新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七条 引导基金确定合作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是在国内外市场上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较强、管理经验成熟、各项资源丰富,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股权投资企业。
第八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和对外担保。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