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认真贯彻执行信访工作部署,对越级集体访或群体性事件工作不力、处置失当,造成矛盾激化的;
(二)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超时限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紧急信访事项,贻误工作时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因决策失误、管理工作不当,包括不到位、不作为、失职、渎职引发了不稳定和矛盾,导致恶性信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五)其他需追究责任的失职行为。
对信访问题突出、得不到妥善处理的单位,由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与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到《督办信访事项通知单》的单位,15日内未作改进或没有书面反馈改进情况并说明理由的,由市局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做出书面检查;单位发生两起被通报批评的,单位主要领导做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通报批评,并责令单位领导做出书面检查。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推诿、敷衍,损害国土房管部门形象和声誉的;
(二)对应控制在本地区、本单位的信访事项,未采取有效控制和化解措施,将矛盾上交,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信访事项处理不及时,激化矛盾造成集体访、越级访,形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接待、受理、处理信访事项中,不按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方法简单、态度生硬、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透露信访人的举报材料或者有关情况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1月28日下发的《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访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