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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信访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信访工作部署,对越级集体访或群体性事件工作不力、处置失当,造成矛盾激化的;

  (二)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超时限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紧急信访事项,贻误工作时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因决策失误、管理工作不当,包括不到位、不作为、失职、渎职引发了不稳定和矛盾,导致恶性信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五)其他需追究责任的失职行为。

  对信访问题突出、得不到妥善处理的单位,由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与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到《督办信访事项通知单》的单位,15日内未作改进或没有书面反馈改进情况并说明理由的,由市局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做出书面检查;单位发生两起被通报批评的,单位主要领导做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通报批评,并责令单位领导做出书面检查。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推诿、敷衍,损害国土房管部门形象和声誉的;

  (二)对应控制在本地区、本单位的信访事项,未采取有效控制和化解措施,将矛盾上交,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信访事项处理不及时,激化矛盾造成集体访、越级访,形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接待、受理、处理信访事项中,不按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方法简单、态度生硬、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透露信访人的举报材料或者有关情况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1月28日下发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访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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