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信访事项通知单》的单位,应当在15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一个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单位办理的,第一个单位为牵头单位,负责办理意见的协调、书面答复的起草,相关单位要主动配合工作。
信访人请求进行复查、复核或属重大信访事项需召开协调会议的,责任单位提出意见,由信访部门组织并协调、督办。
第二十三条 市局信访处会同监察室、窗口办等部门负责全系统信访工作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通报表彰、总结推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工作建议,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度。由局信访处会同监察室、窗口办等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领导定期研究信访工作,亲自排查化解重大信访矛盾纠纷,阅批信访事项数量及办结情况。
(二)主管领导和信访部门、工作人员责权明确,建立健全信访制度和工作机制情况。
(三)单位领导和责任部门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按照领导工作分工和部门管理职能处理信访事项的情况。
(四)信访事项办理高效规范。处理信访事项不超时限;书面答复严谨规范;各种内业资料齐全;信访事项办结率在95%以上。(信访事项办结是指依据管理职能,已经履行完本级信访工作程序并做出明确答复的信访事项,包括正式转入行政执法程序的信访事项)。
(五)定期编发信访工作信息、简报等;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能紧紧围绕工作重点,积极开展信访课题的调查研究,能向各级领导提出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凡发生信访工作受到市局通报批评的,信访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受到行政处分的,信访事项处置不力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后果的,该单位信访工作年度考核均为不合格。
第五章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市、区(县)和所属基层单位三级信访工作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责任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