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信访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信访人对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市局请求复查,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20日内做出复查意见上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30日内可向市人民政府请求复核。

  信访人对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可向区县人民政府请求复查;信访人对区县政府做出复查意见不服的,30日内向市局请求复核,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20日内做出复核意见上报。

  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超过法定期限的,负责复查、复核的单位不予受理。

  对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直接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在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请求复查。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听证请求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单位可以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一)在本系统有重大影响的:

  (二)属于重大群体性上访的;

  (三)对重大事实认定有较大分歧的;

  (四)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存在重大分歧的;

  (五)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信访听证的参加人、人员组成和规定程序等执行《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建立市、区(县)局两级公仆接待日制度。市、区(县)局公仆接待日每月安排一次,每次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接待领导、日期、时间、地点和电话。对公仆接待日受理的信访事项,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办理和反馈结果,信访部门负责督办。

第四章 信访工作督办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级信访部门发现所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督促,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可下发《督办信访事项通知单》(见附件):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时限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