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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信访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对情况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和集体访,及时向本单位主要领导汇报请示,同时向市局业务主管和信访部门报告,调处化解进度情况定期上报。

  第十五条 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信访事项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法院、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或已经通过诉讼、仲裁、复议等途径受理的,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又向其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各级信访部门和有关单位均不予受理。

  信访人对已经履行完信访程序作出的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各级信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已受理的信访事项,经认真调查核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口头或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受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时限:

  (一)受理的一般信访事项,应在30日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的,经批准后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有关单位对已办结的事项应及时告知信访人,对经批准延期的应当将理由告知信访人。

  (二)对市局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按规定有的要书面答复信访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结后应当向交办单位报告结果并存档备查。

  (三)有关单位接到上级部门有关非正常访事项通知后要迅速行动,及时赶赴现场积极进行处置。信访人在北京的,单位负责人应在4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置;信访人在本市的,中心城区单位负责人,应在1个小时内赶到现场;其他区、县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小时内赶到现场。

  (四)信访部门按照管理职责确定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2个工作日内由网上或电传转送、交办;有关单位认为不属本单位处理的,应当在收件2个工作日内及时与信访部门沟通,以便重新确定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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