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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信访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和单位是处理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直接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信访部门和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信访事项书面答复意见的起草和有关信访情况的上报;

  (四)督促基层单位及时办结信访事项;

  (五)按时上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及信访事项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各级信访部门主要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督办各类信访事项;

  (二)协调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信访事项的调处化解;

  (三)督办责任单位按期上报信访事项的办复结果,对信访事项书面答复进行审核,向上级部门报送信访事项协调督办情况;

  (四)定期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和责任单位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相关责任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六)定期组织信访干部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通过培训讲座、交流考察等各种形式,提高信访干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七)做好信访工作的统计分析和工作信息简报的定期上报。

  第十三条 各级信访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依法受理信访人的来电、来信、来访,在规定期限内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认真做好所受理信访事项的登记、告知、转送、交办、督办和回复工作;

  (三)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督办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

  (四)定期分析信访工作形势,结合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承办领导交办的各类信访事项。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四条 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一)一般信访事项按照单位管理职能,依法受理、按期办结,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二)上级领导做出批示的重要信访事项,经本单位领导阅批后,责成专人处理,办理结果抄送上级信访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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