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和单位是处理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
(一)直接处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信访部门和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信访事项书面答复意见的起草和有关信访情况的上报;
(四)督促基层单位及时办结信访事项;
(五)按时上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及信访事项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各级信访部门主要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督办各类信访事项;
(二)协调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信访事项的调处化解;
(三)督办责任单位按期上报信访事项的办复结果,对信访事项书面答复进行审核,向上级部门报送信访事项协调督办情况;
(四)定期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和责任单位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相关责任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六)定期组织信访干部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通过培训讲座、交流考察等各种形式,提高信访干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七)做好信访工作的统计分析和工作信息简报的定期上报。
第十三条 各级信访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依法受理信访人的来电、来信、来访,在规定期限内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认真做好所受理信访事项的登记、告知、转送、交办、督办和回复工作;
(三)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督办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
(四)定期分析信访工作形势,结合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承办领导交办的各类信访事项。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四条 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一)一般信访事项按照单位管理职能,依法受理、按期办结,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二)上级领导做出批示的重要信访事项,经本单位领导阅批后,责成专人处理,办理结果抄送上级信访部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