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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信访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全系统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市局统一领导协调下开展。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妥善处理各类信访事项,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切实把信访突出问题妥善处理在本单位、及时解决在基层,禁止将矛盾和问题推给上级、推向社会。

  第六条 尊重和保护群众的信访权利,坚持依法文明接待,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依法办理,确保渠道畅通。注重引导群众更多地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表达诉求。

  建立全系统信访信息管理系统,为信访人反映诉求、查询办理过程和结果提供便利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配备人员,落实接待场所、办公设施设备和处理信访事项业务经费。

  健全后备干部和新提拔干部到信访部门锻炼制度,把信访部门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基地之一。

  对在信访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给予表彰和奖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信访岗位任期制或轮岗制。

  第八条 健全信访工作考核制度。对各单位落实信访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健全考核制度,完善机制和信访事项办理效率等,纳入领导年度考核指标。

第二章 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九条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有关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重要信访事项亲自推动解决;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协助主要领导直接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其他领导实行“一岗双责”,按照分工抓好分管业务方面的信访工作。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体系,确保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领导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措施。

  有关部门对情况复杂、涉及人数较多的信访事项,要及时查清基本事实,向单位主要领导书面报告;对带有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单位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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