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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信访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信访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各国土资源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信访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28日下发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访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信访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国土房管系统信访工作管理,规范信访事项办理程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解决信访人合理诉求,依据《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天津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本系统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区县国土资源或房屋管理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以下统称“有关单位”)或者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诉求,并由有关单位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着力促进社会和谐,积极预防排查化解各类信访矛盾纠纷,推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形成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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