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辽宁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和开展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辽人口办发〔2008〕15号)精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残疾等级为3级以上;
(五)无法定义务赡养人或法定义务赡养人无赡养能力。
五、责任部门及关爱措施
人口计生部门: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行动”工作,负责调查、掌握和测算每年需关爱的特殊家庭和人员情况,提出救助意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惠卡》到各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生殖健康检查,检查费全免,治疗费减免30%。
财政部门:采取政府和慈善机构共同救助的办法,以财政投入为主。市及市(县)区建立专项资金,市本级设立100万元专项资金,市(县)区财政每年按实际支出1:1配套。对本年度未成年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特殊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元。对伤残的独生子女(鉴定等级为3级以上的)每年给予1000元的生活补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年龄在49周岁至59周岁之间的由当地政府代缴个人出资部分;在享受医疗部门减免政策的基础上,提高政策范围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10%。户籍在农村的,养老保险个人出资部分,按500元/人年标准由政府代缴;年满60周岁以上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生活补助。2.建立当地政府购买服务、“居家养老”的服务制度。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不再生育和收养的家庭,在其父母达到60周岁后,每户每月免费享受累计15小时的送时服务。3.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不再生育和收养的家庭,其父母持《保障卡》可优先入住老年公寓,并享受优先入住和优惠待遇。4.在开发公益性岗位时,同等条件下要照顾安排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
民政部门:对已享受低保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户籍在农村的每月增加20元低保金,户籍在城镇的每月增加30元低保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对象患有特殊病种的,在享受其他医疗待遇后,由民政部门给予特殊病种救助,并高于一般救助对象标准。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丧失抚养能力,经子女本人自愿提出申请,送福利院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