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个人住宅地租赁金减免范围的决定
(木县政发[2008]247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的通知》、昌州价工字〔2001〕110号《关于国有土地租赁年租金价格的批复》和木政发〔2002〕104号《关于在全县实行国有土地年租制的批复》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县从2002年开始对城镇用地户收取土地租赁金。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经2008年12月15日自治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就国有土地租赁年租金收取问题做如下决定:
一、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减免本人居住的一处住宅用地租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