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
(沪食药监浦东〔2008〕132号)
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批发、零售)企业:
现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13号)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做好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规范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经营行为。
一、凡不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不得再购进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并对现有库存情况进行清点,将结果于2008年11月30日前上报分局(上报内容参见附件3:药品经营企业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销、库存情况表),且药品在有效期内售完为止。
药品零售企业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除执行药品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外,一次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除个人合法购买外,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交易。
二、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和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请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分局上报上季度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生产、经销、流向及库存情况信息。见附件2:药品生产企业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销售、库存情况表、附件3:药品经营企业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销、库存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