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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设施目录,如违反相关规定,民政部门不予核销超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内容、费用审核、垫付与控制等内容,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救助基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临时救助基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社会捐赠款;

  (五)其他资金。

  第十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在医疗救助资金不足时,可以动用临时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市民政部门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医疗救助明细台账。基金使用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会计核算,定期公开临时救助基金使用情况,通过一定形式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医疗救助者名单、医疗救助原因、医疗救助资金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救助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如数追回全部救助资金,并取消其城乡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应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造成救助资金流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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