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区河道堤防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是:
(一)有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为背河堤脚外5米,临河堤脚外3米;险工堤段护堤地,应当适当加宽,一般为背河堤脚外8米,临河堤脚外5米。
(二)无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外20米;无设计洪水位线的河段,其管理范围为河口线外20米。
(三)重要防洪堤段安全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外延50米,一般堤段安全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外延30米。
第十八条 市区沟渠(坑塘)的管理保护范围是:
(一)沟渠(坑塘)管理范围为设计沟渠(坑塘)口线外15米,无设计沟渠(坑塘)口线的,其管理范围为现状沟渠(坑塘)口线外15米。
(二)规划各沟渠沿城市道路明沟布设时,建设项目退离沟渠不得少于15米;靠近路一侧以绿化带控制。
(三)规划沟渠按暗沟布设时,应充分考虑防洪排涝需要,预留防洪排涝通道和清淤疏浚口门,不得在暗沟上建设永久建筑。
(四)沟渠(坑塘)保护范围为沟渠(坑塘)管理范围外延20米。
第十九条 市区水库大坝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是:
(一)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包括:
1大坝及其设施占地;
2主坝下游坡脚外:大型水库200米,中型水库100米,小型水库50米;
3副坝下游坡脚外:大型水库100米,中型水库50米;
4大坝两端至山的分水岭之间;
5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
6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50米。
(二)水库大坝保护范围包括:
1主、副坝管理范围外延300米;
2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
第二十条 市区水闸、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其上下游各100米。
第二十一条 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排涝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对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范围内原已建成的各类建筑及各项设施,视其对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的影响程度,由辖区政府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轻重缓急,逐步作出清理、拆除、迁移、改造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它部门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法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