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组织节能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
(二)市发改委
1、把好项目审查关,压缩高耗能产能。严格执行《
节约能源法》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有关建设项目节能管理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29号令,进一步压缩淘汰落后产能,对工业、农业、交通、建筑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加强节能监督管理,完善能源计量制度。继续开展对发电企业(包括热电)能耗达标情况的专项检查,通过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能耗;加强节能监督工作,督促和帮助重点用能单位健全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依法搞好能源计量管理。
3、加强政策引导,实施重点工程。加大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倾斜力度,吸引和鼓励企业、社会增加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工业领域重点实施余热余压利用节能工程、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煤工程、用电设备节电工程;交通领域重点实施清洁能源工程、城市交通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
4、加强项目申报,争取国家投资。做好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重点产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工作,建立和完善梯度式、动态性的重大项目储备库,积极争取国家节能专项投资。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指导,争取让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储备项目早日开工。
(三)市统计局
1、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能源统计指标通报制度。每年公布全市和各县(市)区万元GDP能耗、万元GDP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及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情况;开展季度全社会能源消费核算工作。
2、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充实能源统计力量,组织开展能源统计培训,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
3、加强能源统计执法检查力度。每年初利用节能目标考核的机会,对全市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能源计量及原始记录、能源统计台账执法检查。
(四)市财政局
1、加大节能专项投入。市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研发、示范推广、技术改造、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表彰奖励、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
2、节能专项资金额度和占财政收入比重按自治区对市政府的考核要求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