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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对数据比对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或纠正,并撰写清查数据上报说明。
  (十)数据质量抽查验收
  数据质量控制要贯穿单位清查工作的始终。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在清查数据第一次上报后,必须尽快组织实施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
  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工作是对抽查地区单位清查工作的全面验收。内容包括:听取汇报,审查普查员选聘资料、普查(小)区划分资料、清查登记资料和分部门比对资料等各种原始资料。抽查验收工作的重点是深入其普查区域范围内的繁华城镇、城乡结合部、相邻县区交界处等清查对象复杂、稠密的地区,逐户核实单位清查数据质量。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对所属乡镇(街道)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验收。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抽取1个普查区进行检查验收,被抽中的普查区的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乡镇(街道)单位总数的5%。
  地级以上市的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对所属县(市、区)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验收。每县(市、区)至少抽取2个普查区,被抽中的普查区的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县(市、区)单位总数的1%。
  省经普办负责对各地级以上市的数据质量进行抽查验收。每市抽取至少3个普查区,被抽中的普查区单位数量应不低于该市单位总数的0.5%。
  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时,要对被抽中的普查区内的所有单位重新逐户调查核对。抽查完成后每个普查区要填写一份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表(见附件9),以计算抽查地区的数据质量。对数据质量抽查结果不达标的地区要重新返工,限期整改,直到数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数据质量抽查验收的标准为:(1)漏报率。法人、产业活动单位漏报率低于1%,个体经营户漏报率低于2%。(2)单位界定错误率低于1%。
  (十一)编制普查单位名录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在单位清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合格后,汇总生成本县(市、区)各专业统计年报范围以内的普查名录和各普查区统计年报范围以外的普查名录。
  经济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单位名录,印制、发放普查表,组织普查培训和后续普查登记工作。
  (十二)上报单位清查数据
  单位清查的基层表、汇总表、综合表和清查数据上报说明要经当地经济普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逐级上报。
  单位清查数据和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须由经济普查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签字认可,随清查结果一并上报上级经济普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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