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及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的行政登记资料,由各级税务、工商、质监、发改、经贸、建设、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交通、公安、邮电等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行政登记资料,由各级编制、质监、教育、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行政登记资料,由编制、民政、质监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个体经营户的行政登记资料,由各级税务、工商等部门负责提供。
县级以上经济普查机构需将各部门行政登记资料按行政区域逐级分解到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将收集到的各部门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整理、剔重,建立清查结果比对底册(表式见附件5)。
(四)清查的其他准备工作
1.镇街级经济普查机构准备好开展经济普查的有关文件、法律法规文书、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行政区划代码本、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清查表及其封面(见附件10、1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工作用表(见附件12)、普查(小)区地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作证件、工作手册、笔、垫板、宣传单张、《致经济普查对象的一封信》等用品。并将用品按实际需要发放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手里。
2.镇街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各普查(小)区的普查员与区内的物业管理公司、出租屋管理机构、交通(或治安)协管员、批发零售市场或集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就清查工作进行协调。请其提供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特别是在出租屋内办公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名称、地址、摊位等情况;帮助协调处理清查时经济普查对象与普查员间可能出现的问题;协助普查员派发《致经济普查对象的一封信》,同时要求经济普查对象准备好其登记注册证件(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及复印件等材料,减少因证照不全(或老板不在等原因)而二次上门;协助普查员与负责人不在的单位(户)进行预约等。
3.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在当地报纸、主要网站、主要电台频道和收视(听)率最高的有线电台(频道)刊印或播发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的公告。
(五)“地毯式”清查
1.确认清查区域,制定清查路线
清查开始前,各普查(小)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做到:第一,对相邻的普查(小)区按照各普查(小)区示意图沿交界处实地勘查,确定区域范围;普查(小)区内确需再分组清查的,要明确各组普查员负责的清查区域的范围和界线,保证清查区域不重不漏。第二,熟悉环境,明确所负责区域内的街道名称、门牌起止号码,掌握区域内的建筑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重点了解写字楼、商住两用楼和各类市场的情况。第三,按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清查时行走的路线。
2.集中进行实习性清查,掌握清查要求和所需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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