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上报的时间
单位清查工作从2008年10月初开始(部分市从9月开始),至2008年12月结束。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清查登记时点数据为2008年9月30日数据,时期数据为2008年预计数。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细分填报两项:2008年1月至9月累计的实际发生数和2008年的全年预计数。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调、聘用及培训应于2008年9月底前完成。单位清查前必须先完成普查(小)区的划分、编码和绘图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的经济普查机构于2008年12月5日前向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经普办)上报单位清查初步基层数据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数据。省经普办于2008年12月28日前反馈确认后的跨地级以上市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数据。各地级以上市经济普查机构于2009年1月5日前上报正式的单位清查基层数据、综合数据,以及清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
六、单位清查的标准
单位清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具体包括:《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及单位划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
七、单位清查的实施步骤
全省单位清查统一采用“先清查后比对”方法。即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先组织进行“地毯式”清查,然后将“地毯式”清查结果与清查结果比对底册进行比对;根据比对情况,重点进行查漏补缺。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聘用和培训参见《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培训及管理办法》。
(二)划分普查区
普查区的划分参见《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细则》。
(三)收集有关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建立清查结果比对底册
清查开始前,各级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监部门按统一要求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行政登记资料;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如教育、科技、建设、交通、劳动保障、公安、司法(包括监狱、劳教)、通信管理、工会等部门,以及对某些特殊行业有前置性审批权的煤炭、黄金、矿产、化工、卫生、环保等部门,参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
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08]12号)的要求,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行政登记资料。各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记录表式见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