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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经普办字〔2008〕14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实施办法

  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范各类普查表实施范围,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为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工作,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单位清查的目的
  单位清查的目的是摸清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准确界定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与种类,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和普查对象的不重不漏,为普查培训、普查表发放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动员等各项经济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单位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单位清查的对象是我省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单位清查的原则和方法
  (一)单位清查的原则
  单位清查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组织原则。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指导,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会同同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单位清查工作。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铁路、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要向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在当地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教育、卫生、邮政、电信等有条件的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在当地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名录;并协助当地经济普查机构做好单位清查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要协助地方经济普查机构对营区内的非隶属经济单位进行清查。
  单位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即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但建筑业企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在现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对所辖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均须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法人单位在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中的数量指标时(如:从业人员数、主营业务收入),应包括其在本地和异地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在内的全部数据;产业活动单位只填报本单位的数据。同时,多产业法人单位还需填报《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个体经营户填报《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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