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粤统字〔2008〕39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
现将《广东省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统计局
二○○八年八月八日
广东省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报告制度
为及时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加强对查办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健全案件评查制度,总结交流执法办案经验,根据《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件报告范围
(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案件;
(二)行政处罚数额较大案件;
(三)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四)行政复议案件;
(五)行政诉讼案件;
(六)新闻媒介曝光案件。
二、案件报告要求
(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案件
在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作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经办案件的统计行政机关将案件基本情况和处分决定书等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统计局。
(二)行政处罚数额较大案件
本制度所指行政处罚数额较大案件是指一次性处罚数额2万元以上的案件。统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案件基本情况及案件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统计局。案件执行完毕并结案之日起10日内,将案件的执行情况、结案材料等报上一级统计局。
(三)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统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案件基本材料报上一级统计局。案件执行完毕并结案之日起10日内,将案件的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统计局。
(四)行政复议案件
地级以上市统计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在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复议答复书等有关材料报省统计局。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复议决定书等有关材料报省统计局。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行政诉讼案件报告。
(五)行政诉讼案件
统计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发给的行政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将行政起诉状、答辩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统计局。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判决书等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统计局。